关于强化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做好传染病疫报在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将传染病发病率、疫情漏报率等列入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为进一步强化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
一、传染病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为2小时内,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为24小时内。但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按甲类报告时限报告。
二、传染病疫报实行首诊负责制,谁接诊、谁报告。首诊医生(包括门诊部和住院部)在接诊到可能患有传染病的病人时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一旦诊断为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必须在规定的疫报时限内填好疫报卡送交保健科。保健科疫报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做好疫报卡(表)的收发登记工作。医务科根据疫情需要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并将详细情况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
三、门诊部导诊台工作人员应配合做好门诊病历封面填写的指导工作,患者地址填写应详细到患者居住的区、镇、乡、村、街道、门牌号,同时应特别注意做好肠道疾病、肝炎、发热三种病人的分诊工作,将病人分别归口到肠道门诊、肝炎门诊、发热门诊的诊室就诊。
四、各科(诊)室必按照腹泻病例、发热病例处理流程的要求筛查、接诊、诊治病人。任何科(诊)室、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上述病例。
五、传染病疫报卡必须完整、详细、如实地填写,地址要详细到患者居住的区、镇、乡、村、街道、门牌号。填写不合格者应在保健科指导下,在疫报期限内整改重报。
六、各科室应当做好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及传染病登记簿的记录和查对工作。肠道门诊、肝炎门诊、发热门诊每日与保健科核对病人登记簿,以防病例漏报。放射科、检验科要认真做好肺结核的登记、疫报和转诊工作。
七、如发生重大疫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健科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电话报告并做好网络直报,院内接到电话报告的部门应立即逐级上报。
八、对漏报、瞒报、缓报者,除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外,甲类每漏报l例罚款300元,并扣年终考核分数5分;乙类每漏报1例罚款200元,并扣年终考核分数3分;丙类每漏报1例罚款100元,并扣年终考核分数2分。因传染病疫报工作没做好年终考核扣分累积达10分者,取消其当年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传染病疫报卡填写不合格被责令整改重报者,若重报时间超过疫报期限,按缓报进行相应的处罚。
九、若因漏报、瞒报、缓报疫情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交有关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知识等纳入新分配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科目。 十一、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